德甲中文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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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德甲中文官网章程》等文件,结合德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德甲中文官网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将教育引导贯穿处分全过程,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违纪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指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或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等情形);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或骨干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且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其他情形。

累计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且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受到纪律处分后,所在院系应当及时将处分情况通报其所属的党组织或团组织,由党组织、团组织依照党章、团章及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行或者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涉毒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变相传销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复制、传播、出租、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售、出借个人证件、电话卡、银行卡等非法获利或帮助他人非法获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建立、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发布不当言论或涉密内容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其他违反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网络、新媒体、校园直播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随地吐痰、践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果实、乱扔垃圾或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学生密集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乱涂乱画、拉挂横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益、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者组织、参与不良网络借贷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名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三)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四)在实习、实践过程中,违反从业纪律或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作弊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以及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接物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以及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以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或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且事后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以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项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及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入党、入团或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学生干部身份或职务便利欺上瞒下,获取个人利益的;

(四)在各种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外出租住或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存放电热杯、电饭煲、变阻器等违章电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上述违章电器或明火器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无人时给充电灯、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设备充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线板、充电宝、蓄电池等电器产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私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或违规使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原因引起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学校名称权、名誉权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用、假冒学校、校内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开展或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以学校名义作出承诺的;

(三)未经批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校徽、标志性建筑形象或其他学校标识的;

(四)未经批准,利用学校场所、设备或其他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损害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权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收集并固定证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

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后,须告知学生提出处理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陈述或申辩,院系应予以听取。

第四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院系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处分意见。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

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第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德甲中文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6年8月8日